最終使用者授權協議 (EULA)

(03/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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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拆封包裝、安裝、點擊 "並同意",或點擊 "並選擇"是"",或點擊 "並接受",或使用本產品,簽訂本協議之實體或個人即同意受以下條款約束。 您亦確認已閱讀並接受我們的產品隱私權政策 www.nakivo.com/support/隱私權政策/. 若您不同意本條款或我們的隱私權政策中的任何內容,請勿安裝或使用本產品,並應立即將產品退還給 NAKIVO 或您的 NAKIVO 經銷商。若您拒絕接受本協議,您將無法取得使用本產品的任何授權。

本協議("協議")係由簽訂本協議之實體或個人("客戶")與第 19 條所述適用地區之 NAKIVO 實體("NAKIVO")之間訂立。除本協議所規定之限制外,產品安裝說明或發布說明中載有之任何其他使用限制,均適用於您對產品之使用。

適用地區:客戶取得授權的國家。

1. 一般定義

"關聯企業" 係指控制 NAKIVO 或客戶、受 NAKIVO 或客戶控制,或與 NAKIVO 或客戶受共同控制之實體,且該等控制係源於:(a) 持有超過 50% 之直接或間接所有權權益;或 (b) 無論是透過持有具表決權之股份、契約或其他方式,均具備與持有超過 50% 直接或間接所有權權益相當之權力,得以指導或促使管理層及政策之決策。

"文件" 指隨產品附帶的與該軟體相關之技術文件,例如發布說明、參考指南、使用者指南、安裝指南、系統管理員指南及技術指南。

"授權容量" 係指訂單中所載之各產品授權數量。

"《" 訂單》係指一份經雙方同意之書面或電子文件,該文件受本協議條款約束,其中載明將被授權之產品及其授權容量,以及將購買之支援服務與應支付之費用。

"產品" 係指交付予客戶之軟體物件碼及所有隨附文件,包括NAKIVO依據技術支援條款交付予客戶之所有項目。

""" 支援服務"係指本協議中進一步規範之支援服務計畫。

2. 適用範圍

許可的授予及支援的取得,僅透過簽署訂單方為有效。除非訂單中另有明文規定,否則每份訂單均被視為獨立的合約,且與其他訂單互不關聯;若任何訂單與本協議條款發生直接衝突,則僅當該訂單由雙方授權代表簽署時,訂單條款方為準。 根據本協議,訂單可由 (a) NAKIVO 或 NAKIVO 的關聯公司;以及 (b) 客戶或客戶的關聯公司 之間簽訂。 就訂單而言,本協議中所使用的"NAKIVO"及"客戶"一詞,將被視為指簽署該訂單的實體;該訂單將被視為該等實體之間的雙邊協議,且 NAKIVO 將就相關授權費及支援費,向訂單中指定的客戶另行開立發票。本協議的簽署,或本協議所載之任何內容,均不構成任何一方簽訂任何訂單的義務。 若由 NAKIVO 提出訂單且該訂單被視為要約,則對該要約之接受僅限於其條款範圍內。若客戶透過提交採購訂單提出訂單,則無論 NAKIVO 是否確認、接受或依該採購訂單全部或部分履行,NAKIVO 均反對採購訂單中任何額外或不同的條款,惟依據本協議確立產品、價格及授權容量之條款除外。

3. 授權條款

在遵守本協議條款的前提下,NAKIVO 授予客戶一項非專屬、不可轉讓、不可再授權的永久授權(除非訂單中提供非永久授權),具體內容以相關訂單為準,允許客戶在授權容量範圍內對產品行使以下權利: (a) 為將產品安裝於客戶在管轄區域內所擁有或控制之設施中,且該設施由客戶擁有或租賃之硬體上,而複製產品;(b) 僅為客戶及其關聯企業自身內部業務營運之目的而運作;以及 (c) 僅為存檔目的製作一份產品副本(統稱"授權")。 關聯企業得依據本協議條款使用及存取產品與支援服務,且客戶應確保其關聯企業遵守本協議之條款。

4. 限制

客戶不得:(a) 複製、操作或使用任何產品,且其數量超出適用的授權容量;(b) 修改、刪除或移除任何產品上的所有權、標識、商標、專利或版權聲明("標識");(c) 複製任何產品或其任何部分,卻未在每份複本或部分複本上完整重現所有標識; (d) 拆解、逆向工程、反編譯或以其他方式試圖從物件碼中推導任何產品的原始碼,惟適用法律明確允許之範圍除外,且此限制不得透過合約豁免;(e) 向任何第三方分發、出租、租賃、轉授權或提供產品,或於服務局、外包環境中使用產品,或用於處理第三方資料; (f) 未經 NAKIVO 事先書面批准,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功能性評估或效能測試之結果;(g) 試圖停用或規避產品內之任何授權機制;或 (h) 違反文件中載明之任何其他使用限制。

5. 產品性能保證

NAKIVO 保證:(a) 自首次訂單日期起三十 (30) 天內,本產品的運作將實質符合其文件說明;以及 (b) NAKIVO 已依照業界標準,以商業上合理的努力掃描並移除軟體病毒;以及 (c) 除產品運作可能所需的密碼外,NAKIVO 未插入任何未在文件中提及、且旨在刪除、干擾或停用產品根據授權協議進行正常運作的程式碼。 本保證不適用於因下列原因所導致的任何問題:(a) 硬體;或 (b) 本產品以外的軟體;或 (c) 使用本產品,或未安裝最新安全與可靠性軟體更新而使用本產品以外的軟體;或 (d) 誤用本產品;或 (e) 未依照適用授權條款使用本產品; 或 (f) 對產品進行修改;或 (g) 於保固期外提出的索賠;或 (h) 未遵守下文所述通知及存取需求而提出的索賠。針對額外授權容量、依據支援服務提供的產品,或依據第 11 條提供的產品,均不提供任何保固。

6. 有限救濟措施

針對違反上述保證之情形,NAKIVO 的全部責任及客戶的唯一救濟方式,僅限於:NAKIVO 將以商業上合理之努力,使產品之運作實質符合其文件說明,或在合理期間內更換不符合規格之產品。 若 NAKIVO 無法使產品的功能實質上符合其文件說明,且無法於商業上合理的期間內更換產品,則 NAKIVO 將退還客戶為該產品授權所支付之款項。本節所述之客戶權利及 NAKIVO 義務,須以客戶於保證期間內向 NAKIVO 提供下列條件為前提:(a) 全面配合;(b) 提供存取產品之權限以解決任何索賠; 以及 (c) 提供存有該產品的客戶硬體及軟體環境存取權限;以及 (d) 向 NAKIVO 法務部門發出書面通知,該通知須包含索賠聲明、足以讓 NAKIVO 在其開發或支援環境中重現該等指稱缺陷的完整描述,以及具體指明該等指稱缺陷違反之文件內容。

7. 免責聲明

保證免責聲明。除本協議中明示的保證外,本產品不提供任何其他保證,且 NAKIVO、 其關聯企業及授權方均不承擔任何其他保證責任,包括但不限於適銷性、特定用途適用性及不侵權之默示保證。 NAKIVO 不保證本產品的運作將不中斷或無錯誤,亦不保證所有缺陷皆可修正。

8. 付款與交貨

客戶應於收到發票後支付各項授權費及/或支援費。客戶應向 NAKIVO 支付或補償,或在法律要求時向相關政府機關支付,與授權及/或支援費(該等費用均不含稅)相關之各類稅款,包括銷售稅、使用稅、增值稅、消費稅、關稅、預扣稅、財產稅及其他類似稅款(但基於 NAKIVO 淨收入所徵收之稅款除外)。 針對以電子方式交付之產品,若 NAKIVO 提出要求,客戶同意向 NAKIVO 提供支援文件,以證實已透過電子方式收到指定產品。若客戶以非電子格式接受任何產品,可能產生額外費用,且客戶須全權承擔任何銷售稅/使用稅義務、罰款及利息。 每筆逾期付款的未付餘額將按月利率 1% 或法律允許的最高利率(以較低者為準)計息。 所有產品均採用 FCA(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000》定義之"貨交承運人")運送點授權。產品於 NAKIVO 將產品實體交付客戶或提供電子下載存取碼之日(以較早發生者為準)視為已接受;惟此項接受不影響本協議所載之產品性能保證。

9. 智慧財產權與保密義務

(a) NAKIVO、其關聯企業或授權方保留對產品、支援服務及所有相關智慧財產權與專有權之所有權利、權益及利益。產品及隨產品提供的所有第三方軟體均受適用之著作權法、商業秘密法、工業產權法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客戶不得從產品中移除任何產品識別標識、著作權聲明、商標或其他通知。NAKIVO 保留本協議中未明確授予客戶之任何權利。 (b) "機密資訊"指由揭露方("揭露方")向接收方("接收方")揭露的所有專有或機密資訊,並包括但不限於:(i) 任何與揭露方的財務資訊、客戶、員工、產品或服務相關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軟體程式碼、流程圖、技術、規格、開發與行銷計畫、策略及預測; (ii) 就 AKIVO 及其授權方而言,指本產品及隨本產品提供的任何第三方軟體;以及 (iii) 本協議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定價資訊。 保密資訊不包括受領方能證明符合下列任一情況之資訊:(a) 在自披露方接收前,受領方已合法持有且無任何保密義務;(b) 非因受領方過失而成為或已成為公眾知悉之事項;(c) 受領方自第三方合法取得且未違反保密義務;或 (d) 由受領方獨立開發或為受領方獨立開發。 受領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披露方的機密資訊,亦不得違反本協議使用該機密資訊。 受領方 (i) 將對揭露方的機密資訊,採取與其對自身機密資訊相同的謹慎與保護程度,且 (ii) 不得直接或間接揭露、複製、散佈、重新發布,或允許任何第三方接觸揭露方的任何機密資訊。 儘管有前述規定,接收方仍可向有知情需求的接收方員工及代理人披露披露方的機密資訊,惟該等員工及代理人須負有與本協議條款實質相同(且在任何情況下保護程度不得低於本協議)的法律保密義務。 (c) 通知義務。若接收方知悉任何未經授權使用或揭露揭露方機密資訊之情事,則接收方應立即且完整地將其所知悉有關該等未經授權使用或揭露之所有事實通知揭露方。此外,若接收方或其任何員工或代理人被要求(透過法律程序中的口頭提問、書面質詢、資訊或文件請求、傳票、 民事調查要求或其他類似程序)要求披露披露方的任何機密資訊,受領方在未事先向披露方發出商業上合理的書面通知之前,不得披露披露方的機密資訊,以使披露方有時間尋求保護令或其他適當救濟,或豁免遵守本條款。 無論如何,接收方將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以維護披露方機密資訊之機密性,包括但不限於與披露方合作以取得適當的保護令,或取得其他可靠保證,確保該機密資訊將獲得機密對待。儘管有前述規定,客戶同意 NAKIVO 得將客戶名稱列入客戶名單中。

10. 損害賠償免責聲明;責任限制

損害賠償免責聲明;責任限制。除違反授權條款(第 3 條)、授權限制(第 4 條)、專有權利與保密義務(第 9 條)以及侵權主張(第 12 條)之情形外, 任何一方、其關聯企業或 NAKIVO 的授權方均不對 (A) 任何與本協議、支援服務、產品或隨產品提供的任何第三方程式碼或軟體相關或由此產生的特殊、間接、附帶、 懲罰性或後果性損害賠償,無論該等損害是否與本協議、技術支援、產品或隨產品提供的任何第三方程式碼或軟體有關或由此產生(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電腦使用時間損失,以及資料損毀或無法使用),即使已被告知此類損害的可能性,且不論任何一方是否存在過失,亦不論此類損害是否源於侵權法或契約法下的索賠;或 (B) 任何種類之損害賠償金額超過實際直接損害金額(以上限為限)。 "上限"一詞指 (I) 若 NAKIVO 為付款方,則指客戶為導致該等損害之產品授權所支付之金額;及 (II) 若客戶為付款方,則指客戶為導致該等損害之產品授權所支付或應支付之金額中較高者。

11. 試用授權與免費授權

NAKIVO 得自行決定在無訂單且無需付費的情況下,向客戶提供產品。此類產品應視為本協議所指之"產品",惟有下列例外:(a) 該等產品僅供客戶內部評估是否付費取得產品授權;及 (b) 該等產品的授權期限為十五 (15) 天或 NAKIVO 指定之任何其他天數; 且 (c) 產品均以"現狀"提供,不附帶任何保證或支援;以及 (d) 除非或直至客戶依據訂單明確取得授權並支付費用,否則該產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投入實際運作,亦不得納入客戶的業務流程之中。NAKIVO 得基於自身便利,在通知客戶後終止客戶對該等產品的所有權利及授權。

12. 侵權主張

若第三方對客戶提出索賠,聲稱客戶依照本協議使用產品之行為侵犯該第三方的專利權、商業秘密或著作權("侵權索賠"),則 NAKIVO 將自費:(a) 就該侵權索賠進行辯護或和解;及 (b) 就因產品侵權而最終判令客戶承擔之任何損害賠償,向客戶提供彌償。 若發生以下情況,NAKIVO 根據本條所承擔之義務將不適用:(a) NAKIVO 法務部門未及時收到客戶就該侵權索賠所發之詳細書面通知;(b) NAKIVO 無法對該侵權索賠之抗辯及所有和解或妥協之協商保留唯一控制權; (c) NAKIVO 未獲得所有合理協助,或 (d) 該侵權索賠係基於:(i) 將產品與未經 NAKIVO 在產品文件中核准之產品結合使用, (ii) 客戶未在相關產品更新提供後之合理時間內使用該等更新,或 (iii) 客戶未依訂單許可範圍及文件規定使用產品。 未經客戶事先同意,NAKIVO 不得在和解或妥協中使客戶承擔金錢義務,亦不得代表客戶作出任何承認。若 NAKIVO 基於其合理判斷認定應因侵權索賠或潛在侵權索賠而停止使用產品, 若因侵權索賠導致有管轄權之法院禁止客戶使用產品,且 NAKIVO 無法使該禁令暫緩或撤銷;或若 NAKIVO 根據要求客戶停止使用產品之條款解決侵權索賠,則 NAKIVO 將自行負擔費用並選擇: (a) 修改或更換產品;(b) 取得繼續使用產品的權利;或 (c) 若 NAKIVO 經合理判斷認為 (a) 或 (b) 均不符合商業合理性,則 (i) 終止客戶針對產品的永久授權;以及 (ii) 針對任何非永久授權,發布客戶未來支付產品費用的義務。 本節載明客戶針對侵權索賠之專屬救濟措施,以及 NAKIVO 之唯一責任。

13. 終止

任何一方均可於提前三十(30)日發出書面通知後,基於自身便利而終止本協議,且該終止自通知送達之日起生效;惟此項終止不影響雙方於生效日前已簽訂之訂單,該等訂單仍將根據本協議條款繼續完全有效。 若客戶在收到 NAKIVO 發出的未付款書面通知後 30 天內,未能支付該訂單項下應付的任何費用,NAKIVO 得:(i) 終止該訂單及該訂單所涉產品的授權; (ii) 若客戶侵犯 NAKIVO、其關聯企業或授權方的智慧財產權,或超出適用授權範圍使用產品,NAKIVO 得無需通知或給予補正期間,即終止任何或所有訂單、產品授權及/或本協議; 或 (iii) 若客戶對本協議構成任何其他重大違約,且在 NAKIVO 以書面通知該違約後 30 日內未能糾正該違約,則終止所有授權及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 任何授權終止時,客戶應立即解除安裝並停止使用相關產品;且應 NAKIVO 要求,客戶應立即將該等產品連同所有相關文件及副本歸還予 NAKIVO,或以書面形式證明已銷毀該等產品。若因超出當事方合理控制範圍之情況導致履行延遲,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對於未能履行本協議項下之義務(付款義務除外)均不承擔責任。

14. 審計

若 NAKIVO 於三十(30)天內提出要求(且此要求不得超過一次),客戶同意向 NAKIVO 提供由特定產品(如有)生成的定期產品使用報告,或書面報告(不論是手動或電子方式生成),並明確說明客戶對產品的使用情況。 此外,若 NAKIVO 於九十 (90) 天內提出不超過一次之要求,客戶同意允許 NAKIVO 於正常營業時間內在客戶的設施內進行稽核,以確保遵守本協議之條款。 客戶同意在任何此類稽核期間予以配合,並提供合理存取其資訊及系統的權限。若稽核結果顯示客戶已超出某項產品的授權容量,客戶同意支付額外容量的相關費用。若低報的容量超過適用產品授權容量的 5%,則客戶同意另行支付 NAKIVO 進行稽核所產生的合理費用。

15. 出口管制

客戶使用本技術(定義如下)即表示,客戶承認其有責任遵守美國及所有其他相關國家關於出口與再出口的適用法律及法規。 客戶同意,其不會直接或間接地下載、存取、授權或以其他方式出口或再出口任何軟體程式碼(無論是以 NAKIVO 產品形式交付、透過支援/維護,或透過其他服務提供)、任何與該軟體程式碼相關的技術出版物(例如發布說明、參考資料、使用者指南、安裝指南、系統管理員指南及技術指南),或服務 (統稱"技術"),此等行為若違反任何相關法律及法規(包括禁止向特定受限國家("受限國家")出口的法規),或未取得該等適用法律所要求的政府書面授權,均屬違規。 受限國家的清單可能且確實會不時變更。目前包括古巴、伊朗、北韓、蘇丹及敘利亞。特別是(但不限於),不得直接或間接(包括透過遠端存取)將該技術下載、授權、轉讓或以其他方式出口或再出口:(a) 至受限國家,或提供給受限國家的國民或居民; (b) 提供予美國財政部"特別指定國民或其他受封鎖人士名單"、美國商務部"拒絕交易方名單"、"實體名單"或"未核實名單"所列之任何人士;或 (c) 提供予或用於任何與擴散相關(核武器、飛彈技術或化學/生物武器)之最終用途。 客戶透過下載、取得授權及/或使用該技術,即聲明並保證:(w) 其並未在任何受限制國家的位置上、不受該國控制、未代表該國行事,亦非該國國民或居民;(x) 客戶未被列入上述(b)項所列之任何名單; (y) 客戶未涉及上文 (c) 所列之任何最終用途;以及 (z) 未曾遭任何美國聯邦機構暫停、撤銷或拒絕其出口特權。客戶同意,使用該技術之所有權利均以遵守本條款為條件,若未能遵守,則該等權利將被沒收。

歐盟委員會第 428/2009 號決議建立了歐盟對兩用物品及技術出口的管制制度,並聲明該技術僅供民用。 因此,客戶同意不直接或間接將其受管制的任何技術授權、下載或轉讓給任何軍事實體或任何其他用於軍事目的的實體,包括根據本協議的任何國家安全部隊,亦不得明知故犯地將任何技術轉讓給最終用戶,供其用於化學、生物或核武器,或用於可運載此類武器的飛彈。 客戶亦同意:(a) 不得向任何位於中國且自稱"研究所"或"學院"的實體出口或再出口任何技術;或 (b) 不得在未事先取得有效許可證的情況下,明知故犯地向受歐盟、聯合國或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制裁的任何國家出口或再出口任何技術。

16. 準據法

本協議受現行實體法管轄,且不適用法律衝突原則:(a) 若您於美國、波多黎各或任何中美洲或南美洲國家取得本授權,則適用內華達州法律;(b) 若您於加拿大取得本授權,則適用安大略省法律(以下統稱"美洲地區"); (c) 若您於日本、南韓、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緬甸、新加坡、汶萊、越南、柬埔寨、寮國、泰國、印度、巴基斯坦、澳洲、紐西蘭、巴布亞新幾內亞或任何太平洋島國取得本授權,則適用新加坡法律(統稱"亞太地區"); 或 (d) 位於烏克蘭基輔,且您是在上述未列舉之任何其他國家取得本授權。特此明確聲明,完全排除《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之適用。

17. 仲裁

客戶與 NAKIVO 之間因本協議所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之任何爭議、索賠或糾紛,或因違反或涉嫌違反本協議所產生之爭議、索賠或糾紛,均應透過以英語進行之具約束力之仲裁予以解決。 仲裁應於美國內華達州克拉克縣進行,並適用美國仲裁協會當時有效的商業或國際仲裁規則(視情況而定)。 在仲裁員作出裁決前,仲裁費用應由雙方平均分擔。所作出的裁決對雙方均具最終效力且具約束力,不得向任何法院提出上訴,並可在任何具管轄權的法院強制執行。 本協議之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視為阻止任何一方向對當事人及爭議標的具有管轄權之任何法院尋求禁制令救濟,以保護任何一方之機密資訊、 所有權或任何其他專有權利,向對當事人及爭議標的具有管轄權之任何法院尋求禁制令救濟。所有仲裁程序均應以保密方式進行,且在仲裁中勝訴之當事人有權向另一方追討其合理之律師費及與此相關之必要費用。

18. 美國聯邦採購

本條適用於聯邦政府或其代表,或任何總承包商或分包商(不限分層)依據與聯邦政府簽訂之任何合約、補助款、合作協議或其他活動,所進行之所有本協議所規範之商業產品採購。政府於接收產品之際,即同意該產品符合適用於本次採購之採購法規所定義之"商業"產品資格。 本協議之條款與條件應適用於政府對產品之使用及揭露,並應優先於任何衝突之合約條款與條件。若本協議授予之授權未能滿足政府之需求,或與聯邦法律在任何方面不一致,政府同意將未使用之產品退還予 NAKIVO。 以下附加聲明僅適用於受《聯邦採購法規補充條款》(DFARS)第 227.4 節(1988 年 10 月)管轄之採購: "限制權利——政府對本產品之使用、複製及揭露,須受《聯邦採購法規補充條款》(DFARS)第 252.227-7013 條(1988 年 10 月)中『技術資料與電腦軟體權利』條款第 (c)(1)(ii) 款所載之限制。"

19. NAKIVO 實體

本協議適用於以下授權實體: 適用地區:全球 授權實體:NAKIVO, Inc.

發照機構地址: 4894 Sparks Blvd. Sparks, NV USA 89436-8202

20. 轉讓與移轉

客戶不得在未經適用之協議及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單獨轉讓或移轉產品;亦不得轉讓或移轉協議或授權許可,惟下列情況除外:客戶與第三方合併,或將客戶全部或實質上全部資產移轉予第三方,且該第三方須承擔客戶於協議及授權許可項下之所有責任與義務,並明確同意受協議及授權許可之所有條款約束並予以遵守。 任何違反本條款而試圖轉讓或移轉協議或授權之行為,均屬無效,並將被視為侵犯 NAKIVO 之智慧財產權,或超出授權範圍之使用。

21. 其他條款

任何一方對本協議任何條款之違約行為所作之豁免,不得解釋為對任何持續或後續違約行為之豁免。若本協議之任何條款無效或無法執行,其餘條款仍繼續有效。 各方確認已閱讀本協議,並同意本協議構成完整且排他的協議聲明,並取代各方之間就本協議標的所進行的任何先前或同期之協商或協議。除非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否則不得修改或撤銷本協議。在任何訴訟中勝訴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追討其律師費及訴訟費用。 若 NAKIVO 產品包含第三方程式碼:(a) 倘該第三方程式碼係提供予產品使用,除非文件另有規定,否則僅得與該產品一併使用;及 (b) 倘文件載有涉及該第三方程式碼之條款,則該等條款將取代適用訂單及本協議之條款,以規範該第三方程式碼; 惟該等第三方條款不得 (i) 否定或修改 NAKIVO 於適用訂單或本協議中就產品授予客戶之權利,或 NAKIVO 承擔之義務;或 (ii) 對客戶使用產品施加任何額外限制。 在某些情況下,通常是為了方便客戶,或為了遵守特定授權條款下提供原始碼的義務,NAKIVO 會免費向客戶分發不受訂單或本協議管轄的產品。 此類產品與 NAKIVO 產品分開分發,受其隨附之授權條款規範,且由 NAKIVO 按"現狀"、"現地"提供,且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證,不論是口頭或書面, 明示或默示,且不包括但不限於適銷性、特定用途之適用性、不侵權及所有權之保證。雙方同意本協議及相關文件均以英文撰寫。

22. 支援

客戶可透過訂單購買 NAKIVO 技術支援服務("技術支援")。一旦為某項產品購買技術支援,客戶將自動以每月或每年為週期,針對該產品的所有授權容量註冊技術支援服務,除非任一方於下一個技術支援週年日之前至少三十(30)天發出書面通知,終止該產品所有授權容量的技術支援服務。 支援服務的月費或年費將於每次訂購時協商確定。NAKIVO 得變更其支援條款,並於客戶的支援週年日生效。若 NAKIVO 對該產品的所有授權使用者普遍終止此類服務,NAKIVO 保留終止該產品支援服務的權利。 任何未按時續約支援服務的客戶,在續約前將無法獲得新的授權金鑰(包括授權合併及版本升級)。若支援服務已終止,而客戶重新註冊支援服務,NAKIVO 得向客戶收取恢復服務費。

23. 其他條款

以下附加條款已納入本協議。

a. 定義。以下所列之術語,不論是否大寫,均具有所指之涵義。

" ""電腦" 或 "伺服器" 在電腦產業中通常指單一機器,無論是中央處理器(例如大型主機),還是分散式系統機器(例如基於 Unix 或 Intel 的伺服器)。所謂大型主機,即指配備單一或多個處理器或運算單元的獨立大型主機電腦。""

""Enterprise環境"" 係指由客戶於該區域內所擁有或租賃之所有硬體所構成的環境。

b. 授權限制。以下限制適用於特定產品。每項 "NAKIVO Backup & Replication" 授權僅限於每顆 CPU(低於額定容量)或每台電腦(低於額定容量)使用。

c. 度量單位。以下度量單位適用於特定產品。

按 CPU 計費 - 完整容量:對於每台執行本產品備份或複製任務(無論是遠端或本地端)之電腦,其所有處於運作狀態的實體 CPU 總數,均需取得相應的授權。 "CPU" 意指指定電腦中具備邏輯電路、用於執行電腦程式指令的實體處理器或中央處理單元,並指代 "插槽" ,該插槽可容納一個或多個處理器核心。

按 CPU 計費 - 不足額授權:凡是產品正在其上執行備份或複製任務(無論是遠端或本地)的所有活躍實體 CPU,均需取得授權。 "CPU" 意指指定電腦中包含執行電腦程式指令之邏輯電路的實體處理器或中央處理單元,並指稱 "插槽" ,該插槽可容納一個或多個處理器核心。

每台電腦 – 完整授權:凡是執行本產品備份或複製任務(無論是遠端或本地端)的所有活躍電腦(不論是虛擬或實體電腦),均需取得授權。

每台電腦 - 未滿額授權:凡是正在執行本產品備份或複製任務(無論是遠端或本地端)的所有活躍電腦,均需取得授權。

您確認已閱讀本協議,並同意受其約束,其效力等同於您已親筆簽署本協議。若您係代表某個實體行事,您保證您有權代表該實體接受本協議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