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用戶許可協議 (EULA)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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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拆封包裝、安裝產品、點擊"同意"、"是"或"接受",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產品,簽訂本協議之實體或個人即同意受以下條款約束。 您亦確認已閱讀並接受:
- NAKIVO 隱私權政策 www.nakivo.com/zh-hant/support/privacy-policy/;以及
- 可能適用於您所存取之特定產品與服務的其他協議與政策。
若您不同意上述任何條款或我們的隱私權政策,請勿安裝或使用本產品。請立即將產品退還給 NAKIVO 或您的 NAKIVO 經銷商。若您拒絕本協議,您將無法取得使用本產品的授權。
本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係由簽訂本協議之實體或個人(以下簡稱"客戶")與第 20 條所述適用地區之 NAKIVO 實體(以下簡稱"NAKIVO")所訂立。除本協議所規定之限制外,產品安裝說明或發布說明中載有之任何其他使用限制,均適用於客戶對產品之使用。
"地區"指客戶取得授權之國家。
1.一般定義
"關聯企業"指控制 NAKIVO 或客戶、受 NAKIVO 或客戶控制,或與 NAKIVO 或客戶受共同控制之實體,且該控制係源於以下任一情形:(a) 持有超過 50% 之直接或間接股權,或 (b) 無論是透過持有具表決權之股份、合約或其他方式,對管理層及政策具有指導或促使指導之權力,且該權力相當於持有超過 50% 之直接或間接股權所賦予之權力。
"文件"指與軟體相關之技術出版物,包括發布說明,以及隨產品提供之參考指南、使用者指南、安裝指南、系統管理員指南及技術指南。
"授權容量"指訂單中載明的各產品授權數量。
"訂單"指受本協議條款約束、經雙方同意之書面或電子文件,其中載明將獲授權之產品及其授權容量、將購買之支援服務及/或其他服務,以及應支付之費用。
"產品"指交付予客戶的軟體物件碼,以及所有隨附的服務與文件,包括 NAKIVO 根據"支援"服務交付予客戶的所有項目。
"服務"指 NAKIVO 提供的任何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支援、維護、雲端備份儲存、雲端運算服務。
"支援"指本協議中進一步規定的支援服務方案。
2.範圍
產品的授權及服務的取得,僅透過簽署訂單方為有效。每份訂單均被視為一項獨立合約,與其他訂單互不相關,除非該訂單中另有明確規定;若訂單與本協議條款之間存在直接衝突,則僅當該訂單由各方之授權代表簽署時,訂單條款方為準。 根據本協議,訂單可由以下各方簽訂:(a) NAKIVO 或其關聯企業;以及 (b) 客戶或其關聯企業。 就訂單而言,本協議中所使用的"NAKIVO"及"客戶"一詞,將被視為指代簽署該訂單之實體;該訂單為上述實體之間之雙邊協議,且 NAKIVO 將就相關授權費及服務費,另行向訂單中指定之客戶開立發票。 無論是本協議的簽訂,抑或本協議所載之任何內容,均不構成任何一方締結訂單之義務。倘若 NAKIVO 提出訂單且該訂單被視為要約,則對該要約之接受僅限於其條款範圍內。 若客戶透過提交採購訂單提出訂單,則無論 NAKIVO 是否確認、接受該訂單,或是否依該訂單全部或部分履行義務,NAKIVO 均反對訂單中任何額外或不同的條款,惟根據本協議規定產品、價格及授權容量的條款除外。
3.許可證
根據本協議條款,NAKIVO 授予客戶一項非專屬、不可轉讓、不可再授權且永久授權(除非訂單中已提供非永久授權),具體內容以相關訂單為準,允許客戶在許可容量範圍內對產品及/或服務行使以下權利: (a) 為將產品安裝於客戶在"區域"內所擁有或控制之設施中,由客戶擁有或租賃的硬體上,而複製該產品;(b) 僅為客戶及其關聯企業的內部業務營運之目的,運作該產品及/或服務;以及 (c) 僅為存檔目的製作一份產品副本(統稱"授權")。 關聯企業得依據本協議條款使用及存取產品及/或服務,且客戶應確保其關聯企業遵守本協議之條款。
4. 限制事項
客戶不得:(a) 超出適用授權容量複製、運作或使用任何產品;(b) 修改、刪除或移除任何產品上的所有權、標識、商標、專利或著作權聲明(以下統稱"標識");(c) 複製任何產品或產品的任何部分,卻未在每份複本或部分複本上完整重現所有標識; (d) 拆解、逆向工程、反編譯,或以其他方式試圖從物件碼中推導任何產品的原始碼,惟適用法律明確允許之範圍除外;此類允許不受本限制條款約束,且不得透過合約予以豁免;(e) 向任何第三方分發、出租、租賃、轉授權或提供產品或服務,或於服務局、外包環境中使用該產品或服務,或用於處理第三方資料; (f) 未經 NAKIVO 事先書面批准,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功能性評估或效能測試的結果;(g) 試圖停用或規避產品內的任何授權機制;或 (h) 違反文件中載明的任何其他使用限制。
5. 允許的使用範圍
客戶不得使用本產品或服務,亦不得鼓勵、推廣、協助或指示他人:(a) 將本產品或服務用於任何非法目的;(b) 將本產品或服務用於發送垃圾郵件、連鎖信或其他可能干擾本服務或您用以存取及使用本服務之網路的用途; (c) 傳送經篡改、具誤導性或虛假的來源識別資訊,包括"偽造來源"或"網路釣魚";(d) 存取或試圖存取您未獲授權存取的任何帳戶,或複製、修改、散佈或顯示來自該等帳戶的任何資料或檔案; (e) 干擾或破壞任何使用者、主機或網路,例如透過向服務的任何部分發送病毒、造成系統過載、洪水攻擊、發送垃圾郵件或郵件轟炸;(f) 探測、掃描或測試任何系統或網路的漏洞;(g) 將產品或服務與任何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程式碼或材料一併使用; (h) 散佈任何病毒、蠕蟲、惡意軟體、特洛伊木馬程式或任何其他類似的污染性或破壞性特點;(i) 違反或以其他方式規避任何安全或驗證措施;(j) 存取、篡改或使用您未獲授權之產品或服務的非公開區域或介面;或 (k) 違反您用以存取及使用本服務之網路的任何法規、政策及程序。
6. 產品性能保證
NAKIVO 保證:(a) 自首次訂單日期起三十 (30) 天內,本產品的運作將實質上符合其文件所述;以及 (b) NAKIVO 已依照業界標準,以商業上合理的努力掃描並移除軟體病毒;以及 (c) 除產品或服務運作可能所需的密碼外,NAKIVO 未插入任何未於文件中提及、且旨在刪除、干擾或停用產品或服務依據授權協議進行正常運作之程式碼。 本保固不適用於因下列原因所導致的任何問題:(a) 硬體;或 (b) 本產品以外的軟體;或 (c) 未安裝最新的安全性與可靠性軟體更新即使用本產品,或使用本產品以外的軟體;或 (d) 誤用本產品或服務;或 (e) 未依照適用授權條款規定使用本產品; 或 (f) 對產品進行修改;或 (g) 於保固期外提出的索賠;或 (h) 未遵守下文所述通知及存取需求而提出的索賠。本保固不涵蓋:(i) 任何額外的授權容量;(ii) 透過支援服務交付的任何產品;或 (iii) 根據第 12 條交付的任何產品。
7. 有限救濟措施
針對違反上述保證之情形,NAKIVO 的全部責任以及客戶的專屬救濟,僅限於:NAKIVO 應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使產品的功能實質上符合其文件說明,或在合理期間內更換不符合規格的產品。 若 NAKIVO 無法使產品之運作實質上符合其文件說明,且無法於商業上合理之期間內更換該產品,則 NAKIVO 將退還客戶為該產品授權所支付之款項。 本節所載之客戶權利及 NAKIVO 義務,須以客戶於本協議第 6(a) 條所定義之保固期間內向 NAKIVO 提供下列事項為前提:(a) 全面配合;及 (b) 為解決任何索賠而提供產品存取權限; 以及 (c) 提供存取客戶產品所處硬體及軟體環境的權限;以及 (d) 向 NAKIVO 法務部門發出書面通知,該通知須包含索賠聲明、對所指稱缺陷的完整描述(該描述須足以讓 NAKIVO 能在其開發或支援環境中重現該缺陷),並具體指明該等所指稱缺陷違反的文件內容。
8. 免責聲明
保證免責聲明。除本協議中明示之保證外,本產品之提供不附帶任何其他保證,且 NAKIVO、 其關聯企業及授權方均不承擔任何其他保證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對適銷性、特定用途適用性及不侵權之默示保證。 NAKIVO 不保證本產品的運作將不中斷或無錯誤,亦不保證所有缺陷皆可修正。
9. 付款與配送
客戶應於收到發票後支付各項授權費及/或服務費。客戶應向 NAKIVO 支付或補償,或於法律要求時向相關政府機關支付,與授權費及/或服務費(該等費用均不含稅)相關之各類稅款,包括銷售稅、使用稅、增值稅、消費稅、關稅、預扣稅、財產稅及其他類似稅款(但基於 NAKIVO 淨收入所徵收之稅款除外)。 針對以電子方式交付之產品,若 NAKIVO 提出要求,客戶同意向 NAKIVO 提供支援文件,以證實已透過電子方式收到指定產品。若客戶以非電子格式接受任何產品,可能會產生額外費用,且客戶須全權承擔任何銷售稅/使用稅義務、罰款及利息。 每筆逾期付款的未付餘額,將按每月 1% 或法律允許的最高利率(以較低者為準)計息。 所有產品均以 FCA(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000》定義之"貨交承運人")運送點為授權依據。產品於 NAKIVO 將產品交付予客戶之日視為已接受,無論是以實體交付或提供電子下載存取碼之方式,以較早發生者為準;惟此項接受不影響本協議所載之產品性能保證。
10. 財產權與保密義務
(a) NAKIVO、其關聯企業或授權方保留對產品、服務、技術支援以及所有相關智慧財產權及專有權之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 本產品及隨本產品提供的所有第三方軟體,均受適用之著作權法、商業秘密法、工業產權法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客戶不得從本產品中移除任何產品識別標識、著作權標示、商標或其他聲明。NAKIVO 保留本協議中未明確授予客戶之任何權利。(b) "機密資訊"指由揭露方("揭露方")向接收方("接收方")揭露的所有專有或機密資訊,並包括但不限於:(i) 與揭露方的財務資訊、客戶、員工、產品或服務有關的任何及所有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軟體程式碼、流程圖、技術、規格、開發與行銷計畫、策略及預測; (ii) 就 NAKIVO 及其授權方而言,指本產品及隨本產品提供的任何第三方軟體;以及 (iii) 本協議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定價資訊。 保密資訊不包括受領方能證明符合下列任一情形之資訊:(a) 在自披露方接收前,受領方已合法持有且無任何保密義務;(b) 因非受領方過失而已屬或成為公眾知悉之事項;(c) 受領方自第三方合法取得且未違反保密義務;或 (d) 由受領方獨立開發或為受領方獨立開發。 受領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披露方的機密資訊,亦不得違反本協議使用該等機密資訊。 受領方 (i) 將對揭露方的機密資訊採取與對其自身機密資訊相同的謹慎與保護措施,且 (ii) 不得直接或間接披露、複製、散佈、轉載,或允許任何第三方接觸揭露方的任何機密資訊。 儘管有前述規定,接收方得向其有知悉需求的員工及代理人披露披露方的機密資訊,惟該等員工及代理人須負有與本協議條款實質上相同(且在任何情況下保護程度不得低於本協議)之法定保密義務。 (c) 通知義務。若接收方知悉任何未經授權使用或揭露揭露方機密資訊之情事,則接收方應就其所知悉有關該等未經授權使用或揭露之所有事實,立即且全面地通知揭露方。此外,若接收方或其任何員工或代理人被要求(透過法律程序中的口頭提問、書面質詢、資訊或文件請求、傳票、 民事調查要求或其他類似程序)要求披露披露方的任何機密資訊,受領方在未事先向披露方發出商業上合理的書面通知之前,不得披露該等機密資訊,以使披露方有機會尋求保護令或其他適當救濟,或豁免遵守本條款。 無論如何,接收方將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以維護披露方機密資訊的機密性,包括但不限於與披露方合作,以取得適當的保護令或其他可靠保證,確保該機密資訊將獲得機密待遇。儘管有前述規定,客戶同意 NAKIVO 得將客戶名稱列入客戶名單中。
11. 損害賠償免責聲明;責任限制
損害賠償免責聲明;責任限制。 除違反授權條款(第 3 條)、授權限制(第 4 條)、專有權利與保密義務(第 10 條)以及侵權主張(第 13 條)之情形外,任何一方、其關聯企業、 亦或 NAKIVO 的授權人,均不對以下事項承擔責任:(A) 任何與本協議、技術支援、產品、 服務,或隨產品提供的任何第三方程式碼或軟體(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電腦使用時間損失,以及資料損毀或無法使用), 即使已被告知此類損害的可能性,且不論任何一方是否存在過失,亦不論此類損害是否源於侵權法或契約法下的索賠,或 (B) 任何種類之損害賠償金額超過實際直接損害金額且未達上限之情形。 "上限"一詞指 (I) 若 NAKIVO 為付款方,則為客戶為導致該等損害之產品授權所支付之金額; 以及 (II) 若客戶為付款方,則指客戶就導致該等損害之產品授權所支付或應支付之金額中較高者。
12. 試用授權與免費授權
NAKIVO 可全權酌情決定,在無訂單且不收取費用的情況下向客戶提供產品。此類產品應視為本協議所指之"產品",惟有以下例外:(a) 提供此類產品予客戶,純粹是為了讓客戶能內部評估是否應付費取得該產品之授權;及 (b) 此類產品之授權期限為十五 (15) 天或 NAKIVO 指定之任何其他天數; 且 (c) 產品係以"現狀"提供,不附帶任何保證或支援;以及 (d) 除非或直至客戶依據訂單明確取得授權並支付費用,否則該產品不得以任何方式投入實際運作,亦不得納入客戶的業務流程之中。NAKIVO 得基於自身方便,於通知客戶後終止客戶對該等產品的所有權利及授權。
13. 侵權主張
若任何第三方針對客戶提出索賠,聲稱客戶依照本協議使用產品之行為侵犯該第三方的專利權、商業秘密或著作權(以下稱"侵權索賠"),則 NAKIVO 將自費:(a) 就該侵權索賠進行辯護或達成和解;及 (b) 就因產品侵權而最終判令客戶承擔之任何損害賠償,向客戶提供彌償。 若發生以下任一情況,NAKIVO 根據本條所承擔之義務即不適用:(a) NAKIVO 法務部門未及時收到客戶就該侵權索賠所發之詳細書面通知;(b) NAKIVO 無法對該侵權索賠之抗辯及其和解或妥協之所有協商保有唯一控制權;(c) NAKIVO 未獲得所有合理協助; 或 (d) 該侵權索賠係基於:(i) 將產品及/或服務與 NAKIVO 未於產品文件中核准之產品搭配使用;(ii) 客戶未於相關產品更新提供予客戶後之合理時間內使用該更新;或 (iii) 客戶未依訂單許可範圍及文件規定使用產品。 未經客戶事先同意,NAKIVO 不得在和解或妥協中使客戶承擔金錢義務,亦不得代表客戶作出任何承認。若 NAKIVO 根據其合理判斷認定,因侵權索賠或潛在侵權索賠而應停止使用產品, 若因侵權索賠而導致具管轄權之法院禁止客戶使用產品,且 NAKIVO 無法使該禁令暫緩或撤銷;或若 NAKIVO 根據要求客戶停止使用產品之條款解決侵權索賠,則 NAKIVO 將自費並自行選擇: (a) 修改或更換該產品;(b) 取得繼續使用該產品的權利;或 (c) 倘若 NAKIVO 經合理判斷認為 (a) 或 (b) 均不符合商業合理性,則 (i) 終止客戶針對該產品的永久授權;及 (ii) 針對任何非永久授權,發布客戶未來支付該產品費用的義務。 本節載明客戶針對侵權索賠之專屬救濟措施,以及 NAKIVO 就此所承擔之唯一責任。
14. 終止
任何一方均可於提前三十(30)日發出書面通知後,基於自身便利而終止本協議,且該終止自通知生效日起對未來生效;惟此項終止不影響雙方於其生效日前已簽署之訂單,該等訂單仍將依據本協議條款繼續完全有效。 若客戶在收到 NAKIVO 發出的未付款書面通知後 30 天內,仍未支付該訂單項下應付的任何相關費用,NAKIVO 有權:(i) 終止該訂單及該訂單所涉產品的授權; (ii) 若客戶侵犯 NAKIVO、其關聯企業或授權方的智慧財產權,或超出適用授權範圍使用產品,NAKIVO 有權在不經通知或給予補正期限的情況下,終止任何或所有訂單、產品授權及/或本協議; 或 (iii) 若客戶對本協議構成任何其他重大違約,且在 NAKIVO 以書面通知客戶該違約後 30 天內未能糾正該違約,則終止所有授權及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 任何授權終止後,客戶應立即解除安裝並停止使用相關產品;且應 NAKIVO 要求,客戶應立即將該等產品連同所有相關文件及副本一併歸還予 NAKIVO,或以書面形式證明已將其銷毀。若因超出當事方合理控制範圍之情事導致履行延遲,則任何一方均無須就其未能履行本協議項下之任何義務(付款義務除外)承擔責任。
15. 審計
若 NAKIVO 於三十(30)天內提出要求(且此要求不得超過一次),客戶同意向 NAKIVO 提交由特定產品(如有)生成的定期產品使用報告,或書面報告(不論是手動或電子方式生成),並明確說明客戶對該等產品的使用情況。 此外,若 NAKIVO 於九十(90)天內提出不超過一次之要求,客戶同意允許 NAKIVO 於正常營業時間內在客戶的設施內進行稽核,以確保遵守本協議之條款。 客戶同意在任何此類稽核期間予以配合,並提供合理範圍內的資訊及系統存取權限。若稽核結果顯示客戶已超出某項產品的授權容量,客戶同意支付額外容量的相關費用。若低報的容量超過相關產品授權容量的 5%,則客戶同意另行支付 NAKIVO 進行稽核所產生的合理費用。
16. 出口管制
透過使用本技術(此術語定義如下),客戶確認其有責任遵守美國及所有其他相關國家關於出口與再出口之適用法律及法規。 客戶同意,其不會直接或間接地下載、存取、授權,或以其他方式出口或再出口任何軟體程式碼(無論是以 NAKIVO 產品及/或服務形式提供,或透過支援、維護或其他服務提供)、任何與該軟體程式碼相關的技術出版物(例如發布說明、參考指南、使用者指南、安裝指南、系統管理員指南及技術指南),或服務 (統稱"技術"),此等行為若違反任何此類法律及法規(包括禁止向特定受限制國家("受限制國家")出口的法規),或未取得該等適用法律所要求的政府書面授權,均屬違規。 受限制國家的清單可能會不時變更,且確實會不時變更。目前該清單包括古巴、伊朗、北韓,以及受俄羅斯聯邦實際控制的烏克蘭地區,包括但不限於克里米亞以及盧甘斯克和頓涅茨克地區的特定區域。 特別是(但不限於此),該技術不得直接或間接(包括透過遠端存取)被下載、授權、轉讓,或以其他方式出口或再出口至:(a) 受限制國家,或提供予受限制國家的國民或居民; (b) 提供予美國財政部"特別指定國民或其他受封鎖人士名單"、美國商務部"被拒人員名單"、"實體名單"或"未經核實名單"所列之任何人士;或 (c) 提供予或用於任何與擴散相關(核武器、飛彈技術或化學/生物武器)之最終用途。 客戶透過下載、取得授權及/或使用該技術,即聲明並保證:(a) 其並未在任何受限制國家的位置上、不受任何受限制國家控制、未代表任何受限制國家行事,亦非任何受限制國家的國民或居民;(b) 客戶未被列入上述任何清單; (c) 客戶未參與上述任何禁止之最終用途;及 (d) 任何美國聯邦機構均未暫停、撤銷或拒絕其出口特權。 客戶同意,使用該技術的所有權利均以以下條件授予:若客戶未能遵守本條款,則將喪失該等權利。
《歐盟規例》(EU)2021/821 確立了歐盟針對兩用物品及技術之出口、經紀、技術援助、過境及轉讓的管控制度。 該技術僅供民用終端用途。
因此,客戶同意不得 (a) 違反任何適用之出口管制或制裁法律,使用、出口、再出口、轉讓、發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該技術;(b) 在適用法律禁止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將其受管制的任何技術授權、下載或轉讓予任何軍事實體或任何其他以軍事目的為目的之實體,包括任何國家安全部隊; 或 (c) 在適用法律禁止的情況下,明知故犯地將任何技術轉讓予終端使用者,供其用於化學、生物或核武器,或用於可運載此類武器的飛彈;(d) 將技術出口、再出口、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受適用制裁或出口限制約束的任何個人或實體,或其位置位於受全面制裁的任何國家或地區的個人或實體,除非已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授權。 客戶聲明並保證,其將遵守所有適用的出口管制及制裁法律與法規,並將在轉讓該技術之前取得任何必要的出口或再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政府授權。
客戶亦同意:(a) 不得將任何技術出口或再出口至總部位於中國且自稱"研究所"或"學院"之實體;及 (b) 不得在未事先取得任何所需之經核實許可證的情況下,明知故犯地將任何技術出口或再出口至受歐盟、聯合國或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制裁之任何國家。
17. 適用法律
本協議受內華達州法律管轄,且不適用其法律衝突原則。特此明確聲明,本協議完全不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18. 仲裁
客戶與 NAKIVO 之間因本協議所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或因違反或涉嫌違反本協議而產生的任何爭議、索賠或糾紛,均應透過以英語進行之具約束力之仲裁予以解決。 仲裁應於美國內華達州克拉克縣舉行,並依照美國仲裁協會當時適用的商業或國際仲裁規則進行。 在仲裁員作出裁決之前,仲裁費用應由雙方平均分擔。所作出的裁決應為最終裁決且對各方均具約束力,不得向任何法院提出上訴,並可在任何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強制執行。 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視為阻止任何一方當事人,為保護其機密資訊、 所有權或任何其他專有權利,向對當事人及爭議標的具有管轄權的任何法院尋求禁制令救濟。所有仲裁程序均應以保密方式進行,且在仲裁中勝訴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追討其合理律師費及與此相關的必要費用。
19. 美國聯邦採購
本節適用於美國聯邦政府或其代表,或任何總承包商或分包商(不限分層)依據與美國聯邦政府簽訂之任何合約、補助金、合作協議或其他活動,所進行之所有受本協議規範之商業產品採購。政府於接收產品之際,即同意該產品符合適用於本次採購之採購法規所定義之"商業"產品資格。 本協議之條款與條件應適用於政府對產品之使用及揭露,並應優先於任何與之衝突之合約條款與條件。若本協議所授予之授權未能滿足政府之需求,或於任何方面與聯邦法律不一致,政府同意將未使用之產品退還予 NAKIVO。 以下附加聲明僅適用於受《聯邦採購法規補充條款》(DFARS)第 227.4 子部分(1988 年 10 月)管轄之採購: "限制性權利——政府對本產品的使用、複製及揭露,須受《聯邦採購法規補充條款》(DFARS)第 252.227-7013 條(1988 年 10 月)中"技術資料與電腦軟體權利"條款第 (c)(1)(ii) 款所載之限制約束。"
20. NAKIVO 實體
本協議適用的授權實體如下:
適用地區:全球
授權實體:NAKIVO, Inc.
授權實體地址:
4894 Sparks Blvd.
Sparks, NV USA
89436-8202
21. 轉讓與移轉
客戶不得在未與適用之協議及授權一併的情況下,單獨讓與或轉讓產品;亦不得讓與或轉讓協議或授權,惟符合下列情況者除外:客戶與第三方合併,或將客戶全部或實質上全部資產轉讓予第三方,且該第三方須承擔客戶於協議及授權項下之所有負債與義務,並明確同意受協議及授權之所有條款約束並予以遵守。 任何違反本條款而試圖轉讓或移轉協議或授權之行為,均屬無效,並將被視為侵犯 NAKIVO 的智慧財產權,或超出授權範圍之使用。
22. 其他條款
任何一方對本協議任何條款之違約行為所作之豁免,不得解釋為對任何持續或後續違約行為之豁免。若本協議之任何條款無效或無法執行,其餘條款仍繼續有效。 各方確認已閱讀本協議,並同意本協議構成完整且排他性的協議聲明,並取代各方之間就本協議標的所進行之任何先前或同期之協商或協議。除非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否則不得修改或撤銷本協議。在任何訴訟中勝訴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追討其律師費及訴訟費用。 若 NAKIVO 產品包含第三方程式碼:(a) 倘該程式碼係提供供與某產品一併使用,則除非文件中另有規定,否則僅得與該產品一併使用;及 (b) 若文件中載有與該第三方程式碼相關之條款,則該等條款將取代適用訂單及本協議之條款,以規範該第三方程式碼; 惟該等第三方條款不得 (i) 否定或修改 NAKIVO 授予客戶之權利,或 NAKIVO 在適用訂單或本協議中就產品所承擔之義務;亦不得 (ii) 對客戶使用產品施加任何額外限制。 在某些情況下,通常是為了方便客戶,或為了遵守特定授權條款下提供原始碼的義務,NAKIVO 會免費向客戶分發不受訂單或本協議管轄的產品。 此類產品與 NAKIVO 產品分開分發,受其隨附之授權條款規範,且由 NAKIVO 按"現狀"、"現地"提供,且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證(不論口頭或書面), 明示或默示,且不包括但不限於適銷性、特定用途之適用性、不侵權及所有權之保證。雙方同意,本協議及相關文件均以英文撰寫。
23. 支援
客戶可依據訂單取得 NAKIVO 技術支援服務(以下簡稱"支援服務")。一旦為某項產品取得支援服務,客戶將自動以每月或每年為週期,針對該產品的所有授權容量註冊支援服務,除非任一方於下一個支援週年日之前至少三十(30)天發出書面通知,終止該產品所有授權容量的支援服務。 支援服務的月費或年費將於每次訂單簽訂時協商確定。NAKIVO 得變更其支援條款,並於客戶的支援週年日生效。若 NAKIVO 對該產品的全體授權使用者普遍終止此類服務,NAKIVO 保留終止該產品支援服務的權利。 任何未按時繳納支援費用的客戶,在續訂支援服務前將無法取得新的授權金鑰(包括授權合併及版本升級)。若支援服務已終止,而客戶重新註冊支援服務,NAKIVO 得向客戶收取恢復服務費用。
24. 其他條款
以下附加條款已納入本協議。
a. 定義。以下所列術語不論是否大寫,均具有所指明的涵義。
"電腦"或"伺服器"的定義與電腦產業中的一般定義相同,即指單一機器,無論是中央處理單元(例如大型主機),還是分散式系統機器(例如基於 Unix 或 Intel 的伺服器)。 大型主機是指具備單一或多個處理器或引擎的獨立大型主機電腦。
"Enterprise"係指由客戶於該轄區內擁有或租賃的所有硬體所構成的環境。
b. 授權限制。以下限制適用於特定產品。每份"NAKIVO Backup & Replication"授權僅限於按 CPU – 次容量或按電腦 – 次容量使用。
c. 計量單位。 以下計量單位適用於特定產品。
每 CPU - 全容量:對於產品執行備份或複製任務(無論是遠端或本地端)的每台電腦,其所有處於活動狀態的實體 CPU 總數均需取得一份授權。 "CPU"指指定電腦中包含執行電腦程式指令之邏輯電路之實體處理器或中央處理單元,並指代"插槽",該插槽可能包含一個或多個處理器核心。
每 CPU — 次容量:凡本產品於其上執行備份或複製任務(不論是遠端或本地)之所有處於活動狀態的實體 CPU,均須取得一份授權。 "CPU"指指定電腦中包含執行電腦程式指令之邏輯電路之實體處理器或中央處理單元,並指"插槽",該插槽可能包含一個或多個處理器核心。
每 CPU – 次級容量:凡本產品於其上執行備份或複製任務(不論是遠端或本地)的所有活躍電腦,均須取得一份授權。
每台電腦 – 次容量:凡本產品於其上執行備份或複製任務(不論是遠端或本地)的所有活躍電腦,均須取得一份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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